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向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并按规定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3.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进行审核。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
4.审验结束后,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帐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装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四、车辆异动变更
(一)新增货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含二级维护)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减少货车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所有的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