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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1

更新时间:2007-12-17 18:09:50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2.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六)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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