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五)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托运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六)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七)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八)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九)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其8吨以上的重型货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旅客。
二、业户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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