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Page]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家一证”。
2.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五)监督履行购车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