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母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条件。
(3)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道路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5)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