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4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22日经第3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2004年12月21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使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 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