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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8/11/21 交通部)

更新时间:2007-12-17 18:13:13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客运)管理,保护旅客和经营业户
的合法权益,促进高速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主要里程通过高速公路的班车、包车和旅
游客运。
第三条 高速公路客运的发展以建立快捷、方便、优质、高效的快速客运系统为目标,遵
循"合理规划、额度控制、严审资质、购车预审、批量投放、集约经营"的原则。提倡和
鼓励大中型交通汽车运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实行集约化规
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客运发展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省级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客运发展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申请开设高速公路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业户,除应具备《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
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年]531号)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经营班车客运5年以上资历;
(二)具有经营一类班车客运的资质;
(三)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或与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建立了长期的维修合同关系,能
确保车辆的正常维修;
(四)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是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1997)规定的高、中级客车,车辆状况达到一级车标准,禁止使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老旧车辆;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具有良好的技术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
德,并岗前培训合格。驾驶员还应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 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经
历,身体健康。
第六条 申请设立高速公路客运企业,其控股投资方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
)项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高速公路客运企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开设高速公路班车客运线路或设立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地
)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对申请经营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市场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营运组织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三)所在地设有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企
业或其投资人具备经营一类班车客运资质证明材料和从事班车客运的年资证明,以及相
应维修能力的证明或确认有效的建立维修合同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 道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宏观调控,通过客流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出高速
公路客运线路运力总体规划,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原则,确定运力投放额度。省际班线
按《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规定的程序审批, 省内班
线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部备案。已开通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平均实载率低
于70%时,不再审批新增车辆。
第九条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期为5年。 经营期满需继续营运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的需求,经营高速公路客运的业户有义务承担农村、短途、支
线旅客运输业务。但参股企业已承担农村、短途、支线旅客运输业务的股份制公司除外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线路标志牌和
附卡。经营业户应在车辆指定位置放置线路标志牌。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客运加班车,由经营该线路正班车的业户经营;高速公路客运包车按
班车客运类别由相应的业户经营。高速公路客运加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包车,必须持
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车辆状况达到一级车辆标准,并分别凭省际或省内加班车客运线
路标志牌、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运行。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通过高速公路营运应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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