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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8-1-16 9:28:06  来源:tranbbs.com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以下简称“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确保交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等公路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掌握各级公路的交通流量、构成、分布和车辆运行速度等交通流特性,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公路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和科研设计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基础信息。
第三条 公路交调统计分为常规调查和非常规调查。常规调查一般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比重调查等内容;非常规调查一般包括轴载调查、车头时距调查、交通事故影响调查、起讫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及其它专项调查等内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开展国家规定的常规调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按时、如实提供公路交调统计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公路交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交通部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路交调统计机构和交调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公路交调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的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由交通部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省级以下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公路交调统计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部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拟订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政策、规定和制度;
(2)组织编制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发展规划;
      (3)制定公路交调统计技术规范及标准;
      (4)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5)指导全国公路交调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6)管理国道交通情况调查站(点)设置及变更;
      (7)提供全国公路交调统计资料,并发布相关信息;
   (二)省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交通部有关公路交调统计政策、规定及制度;
      (2)制定省级公路交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3)编制本辖区公路交调统计工作发展规划;
      (4)研究、提出本辖区公路交调查站(点)设置与变更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5)负责本辖区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6)负责辖区内公路交调统计信息的汇总、分析、上报及对外发布;
      (7)组织实施本辖区公路交调统计业务培训工作。
(三)省级以下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的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调查站(点)管理
第十条 国道、省道和重要的县道、乡道几专用公路上,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布设常规公路交调站(点)。
第十一条 常规公路交调站(点)主要进行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和比重调查。
第十二条 国道常规公路交调站(点)的设置、调整,应由省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提出方案,经交通部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
省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负责省道常规公路交调站(点)的设置、调整,并将设置、调整结果报交通部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备案。
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交调站(点)的设置、调整由省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常规公路交调站(点)设置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常规调查宜采用自动化观测,连续式交通量调查必须采用自动化观测。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应制定工作规章,保证公路交调站(点)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均应设有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公路交调统计的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公路交调统计日常工作。技术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学历、职称,其技术职称可纳入统计、经济或工程系列管理。
第十七条 常规调查站(点)观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 交调统计经费
第十八条 公路交调统计经费按用途分为日常管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管理费、人员经费,设备维修费,信息发布费及科研费等;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包括调查站点建设费、交调配套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等。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费用应在各单位公路养护费用中列支,也可设立专项经费;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则应纳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路的交调统计经费可从其经营收入中列支;“政府还贷公路”的交调统计经费可从其通行费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新建公路的交调站(点)建设(包括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须与公路沿线设施同步实施并投入使用,其建站(点)费用可纳入该项目的建筑安装费用。
第六章 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路交调统计资料应由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统一纳入档案管理,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公路交调统计资料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发布公路交调统计信息,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及部有关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确保保密范围和密级,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质量,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路交调统计工作是交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交通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调统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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