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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更新时间:2007-8-27 18:38:19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新建建筑基地的停车配置,应符合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

  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心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五十八条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第五十九条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区。

   地区 区域 中央商务区 浦东小陆家嘴和浦西外滩 主要公共活动中心 市级中心 市级中心(人民广场、南京路、淮海中路、西藏中路、四川北路、豫园商城、金陵东路商业街、上海站“不夜城”等) 市级副中心 徐家汇副中心 江湾五角场副中心 花木副中心 真如副中心 规划保留保护区 风貌保护区 中心城 外滩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江湾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龙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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