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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第六十条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同时废止。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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