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4、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6、沿路建筑高度
(一)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见图五)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见图六、图七)
A≤L(W+S)
7、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