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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