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确保首都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缓解我市交通紧张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开展部分新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6、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
1、上述建设项目,均需由项目业主方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编制咨询报告(详见附件);
2、交通影响评价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3、对于区域性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重大复杂的建设项目,经规划方案审查部门确定,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或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4、交通影响评价及审查论证的结论,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可参照报告确定的指标,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由业主方承担的改善建设工程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必要时提出对项目停建或缓建的意见;
5、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具有城市规划和交通咨询甲级资质。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而,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一、一般准则 交通影响评价的侧重点应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改善措施以使建设项目对外部交通所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小和明确界定开发商对此影响所应承担的市政设施建设义务两个方面。为使城市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一方面应考虑新建或改建项目在路网交通流量自然增长的情况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应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在未来路网交通流量中所占的比例,使项目的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内,做到既能使交通设施承受这种影响,又不妨碍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交通影响评价应把握如下要素:
1、项目区域内部交通设施(如内部道路、停车设施等)是否能够满足交通的需求;
2、连接外部的出入口通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高峰小时进出车辆的需求,交通组织是否合理;
3、项目生成/吸引的交通量在项目周边的道路上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外部路网是否能够承担这样的负荷。
对于上述要素,如果“1”不能被满足,应要求开发商削减建设规模或增加内部交通设施;如果“2”不能被满足,则应调整出入口或要求开发商采取工程措施提高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并合理组织出入交通;如果“3”不能被满足,项目生成/吸引的交通量在周边道路上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定的量值(主干路为30%,次干路为40%,支路为70%),且外部路网超负荷运行时,应由开发商承担改善项目周边道路的义务或削减建设规模。 二、研究内容 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如下:
1、项目的研究范围
项目的研究区域不能局限于拟建项目的本身。应根据项目对周围地区交通影响的程度,将周边地区乃至更大范围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土地使用与交通的关系,以及交通需求与供给能力是否平衡。
对于需要在立项阶段进行初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