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外地持证勘察单位来我市申请登记注册,除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工程勘察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持有当地勘测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以及纳税证明,到市规划局验证登记,在我市具有开业基地等长期经营条件的单位给予注册,发给《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许可证》;对无长期经营条件的单位一般采取一次性单项工程审批的办法。
第三条 持有《工程勘察证书》,但未注册的驻市勘测单位,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勘测任务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勘测任务时,亦采取一次性单项工程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凡城市住宅开发小区;用地在十亩以上的新建工程区;十层以上(或高度)30米)的单、群体建筑;30米宽干道(包括规划道路)两边第一线建筑物的工程勘测任务,一般由注册的城市勘测单位承担。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注册的非城市勘测单位,可承担上述地区中本系统建设工程的勘测任务。工程测量均要求使用武汉市城市座标系。否则不予办理建设审查手续。
第五条 为加强勘测资料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勘测任务、均需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完整的资料。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随同办理建筑红线手续一并交验,否则,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资料上均需印注《工程勘察证书》编号、等级及《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凡未注册、未批准的勘测单位的资料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勘测资料,设计单位不得使用,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审查手续。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对勘测工作的质量、技术、作风、收费等各方面有权监督、遇有疑难,可向市规划局城市勘测管理处提出咨询或反映情况,该处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凡进入我市承担工程勘测任务的单位,一律按国家计委计设[1984]863号文公布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取费,不得任意大幅度提价或降价;不得以付给"好处费"、"辛劳费"、 "回扣"等手段争抢任务。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市人民政府武政[1985]125号文批转市工商局拟订的。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厨、市建行联合发布的《武汉市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各项规定,以工程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专业为主,水文地质勘察与钻井工程专业及工程测量专业参照执行。
一、范围及方法:
1、凡获准在我市承接工程勘察任务的单位,均在质量监督的范围之内。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管理质量两个方面。
2、获准承接任务的单位,除接受收审工程勘察资料的检查外,还须接受定期质量抽查。由市规划局勘测管理处组织专家组到被查单位进行,审查时间提前发出通知。
3、未获准承接任务的单位,一律不准进入我市工程勘察市场。
二、质量检查评定依据:
1、国家计委计设[1986]1137号文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设字第430号文颁发的《城乡建设勘察单位资格分级标准》;
3、武汉市建委武城管字[1985]135号文及其补充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