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使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令返工或整改;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的任何个人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四)对于阻挠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
第八条 市质监站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监督手序就开工的;
(二)无资质或未经批准参与社会监理的,监理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执行标准、规范、规程,无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工作紊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或非法转包、分包的;
(四)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监理、越级监理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九条 对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从工程开始前办理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招标投标制度,社会监理招投标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对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市质监站向建设单位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和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应将委托的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报市质监站备案。同时,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站汇报监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审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申请报告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分工情况;
(三)监理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获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才有效。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试验资格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及工作制度;
(四)需标定试验检测设备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质监站在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二十二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抄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市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到位情况、监理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工作质量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