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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更新时间:2007-12-17 16:19:34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
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
    第五十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五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第五十二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第五十三条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四条  位于市区旧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1.51.0大于1.5,小于、等于5.00.70大于5.0,小于、等于12.00.50大于12.0,小于、等于18.00.30大于18.00。
    第八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特别地区,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在前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的地区,包括外滩风貌区、南京路商业街、淮海中路商业街、金陵东路商业街和其他类似性质的地区。
    在特别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前述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章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外滩风貌区
    (一)范围:北起天潼路,南至延安东路;西起河南中路,东至黄浦江。
    (二)本地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贸易、办公为主;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工厂、仓库和多层居住建筑;不宜新建大型医疗、科研、教育设施。
    (三)在本地区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建筑物;在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确需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应保护外滩建筑的轮廓线,其高度控制应以外滩防汛墙沿线为视点,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地区内新建建筑物的外形、面材、色彩等应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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