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7条 槽段终槽深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非承重墙的槽段、终槽深度必须保证设计深度;
二、 承重墙的槽段终槽深度应根据设计入岩要求,参照地质剖面图上岩层标高,成槽时的钻进速度和鉴别槽底岩屑样品等综合确定。
第11.3.8条 槽段开挖完毕,应检查槽位、槽深、槽宽及槽壁垂直度,合格后方可进行清槽换浆工作。
第11.3.9条 槽段的长度、厚度、倾斜度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槽段长度允许偏差±2.0%;
二、 槽段厚度允许偏差1.5%、-1.0%;
三、 槽段垂直度允许偏差±1/50;
四、 墙面上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00mm。
第四节 泥浆的拌制和使用
第11.4.1条 槽段的清底要求:
一、 承重墙槽底沉碴厚度不应大于100mm;
二、 非承重墙槽底沉碴厚度不宜大于300mm。
第11.4.2条 除某些土层能自行造浆外,一般应选用优质粘土来制浆,粘土的塑性指数Ip>20,含砂率<5%,有条件时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选用膨润土。
第11.4.3条 拌制泥浆前,应根据地质条件、成槽方法和用途等进行泥浆配合比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1.4.4条 泥浆池的容积应不小于每一单元槽段挖土量的2倍。
第11.4.5条 槽内泥浆面应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亦不应低于导墙顶面0.3m.
第11.4.6条 清孔后距孔底0.2~1m处的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左右;对于土质较差的砂土层和砂夹卵石层,清孔后孔底泥浆的比重宜为1.15~1.25,清孔后孔底泥浆的含砂率应≤10%,粘度应≤28s。
第五节 钢筋笼制安
第11.5.1条 地下墙的钢筋笼规格和尺寸应考虑单元槽段、接头形式及现场的起重能力等因素。钢筋的净距应大于3倍粗骨料粒径,并应在制作现场成形和预留插放混凝土导管的位置。钢筋笼如分节制作,可采用搭接接头,接头位置和长度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11.5.2条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为保证钢筋笼的保护层厚度,可采用预制混凝土垫块或铁垫件,绑扎或焊接在钢筋笼外侧的设计位置上。
第11.5.3条 为保证钢筋笼在起吊过程中具有足够的刚度,可采用增设纵向钢筋桁架(一般为2~4榀)及主筋平面上的斜拉条等措施,所有钢筋连接处应焊接或采用卡扣连接。
第11.5.4条 钢筋笼的连接除四周两道钢筋的交点需全部点焊外,其余的可采用50%交叉点焊,焊接点必须牢固,临时铁丝绑扎点在钢筋入槽前应全部清除。
第11.5.5条 钢筋笼应在清槽换浆合格后立即吊装。钢筋笼应平稳入槽就位,如遇障碍应重新吊起,修好槽壁后再就位,不得采用冲击、压沉等方法强行入槽。钢筋笼就位后应在4小时内浇筑混凝土,超过4小时而未能浇筑混凝土,应把钢筋笼吊起,冲洗干净后再重新入槽。
第11.5.6条 钢筋笼的下端与槽底之间宜留有500mm间隙。钢筋笼两侧的端部与接头管或混凝土接头面间应留有150~250mm空隙。
第11.5.7条 钢筋笼导管位置周围需增设箍筋和连接筋进行加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