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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07-12-17 16:48:0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I类工程可不采取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措施,但结构混凝土外露部分需采取有效防水措施,如:采用防水涂料、面砖等,防止雨水渗进混凝土结构。

  第十三条 II类工程均应采取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措施:要首先对混凝土的碱含量做出评估。

   1·使用A种非碱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碱量不受限制。

   2·使用B种低碱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碱量不超过5kg/m3。 3·使用C种碱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其混凝土含碱量不超过3kg/m3

   4·D种高碱活性集料严禁用于II、III类工程。

   5·特别重要结构工程或特殊结构工程,应按有关混凝土碱集料试验数据配制混凝土。

   第十四条 配制II类工程用混凝土应当首先考虑使用B种低碱活性集料以及优选低碱水泥(碱含当量0.6%以下)、掺加矿粉掺合科及低碱、无碱外加剂。

   第十五条 用C种活性集料配制II类工程用混凝土,当混凝土含碱量超过第十三条第三款限额,可采取下述措施,但应做好混凝土试配,同时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

    1·用含碱量不大于1.5%的I或II级粉煤灰取代25%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碱含量低于4kg/m3

    2·用含碱量不大于1.0%、比表面积4000cm2/g以上的高炉矿渣粉取代4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碱含量低于4kg/m3

    3·用硅灰取代1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碱含量低于4kg/m2

    4·用沸石粉取代30%以上重量的水泥;并控制混凝土碱含量低于此4kg/m3

    5·使用比表面积5000cm2/g以上的超纫矿粉掺合料时,可通过检测单位试验确定抑制碱集料反应的最小掺量。

    6·当没有合适的矿粉掺合料时,可以采取用硫铝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配制混凝土。

   第十六条 III类工程除采取II类工程的措施外要防止环境中盐碱渗入混凝土,应考虑采取混凝土隔离层的措施(如设防水层等),否则须使用A种非碱活性集料配制混凝土。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业主)在北京地区投资建设工程,必须重视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对混凝土工程的损害,以避免工程结构受碱集料反应病害过早的损坏,影响结构物安全,达不到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在设计图和设计说明中注明需要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的工程部位和须采取的预防措施,并增加相应的工程概算。设计单位应承担所设计的工程20年内不发生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损害的设计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承接H类、I正类混凝土工程时要承担研施工的工程20年内不发生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损害的施工责任,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具体的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的技术措施;     

   2·做好混凝土配比设计,配制混凝土时,严格选用水泥、砂石、外加剂、矿粉掺合料等混凝土用建筑材料。

   3·做好混凝土用材料的现场复试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所监理的工程20年内不发生混凝土碱集料反应损害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II、III类工程结构验收时,应将设计、施工、材料、监理各单位所签订的技术责任合同、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的技术措施、混凝土所用各项材料的检测报告和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及混凝土碱含量评估等一并作为验收工程时的必备的档案,检查无误签字留存。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工程质量核定。

    第四章材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用于II、III类工程结构用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混凝土用建筑材料,必须具有由市技术监督局核定的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碱含量和集料活性)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的混凝土材料禁止在此类工程上应用。

    第二十三条 进入北京市场的水泥、外加剂及矿物掺合料,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提供产品有关技术指标及碱含量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预拌工厂(站)、混凝土制品生产厂在接受配制有预防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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