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 则
1.1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 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