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8)
本指标
3.0
2.2
3.1
2.5
注1:“02指标”括号内数字为剔除了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千人指标后的人均面积,该数字可与本指标进行比较。
表中用地面积均不含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需独立占地,应按1.0-1.2的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
注2:本指标对应“居住区级”指的是附表1(居住人口3~5万人),对应“居住小区级”指的是附表2(居住人口0.7~2万人)。
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附表1指标含附表2、3指标,附表2指标含附表3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指标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设置。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以下和2~3万人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按插入法计算。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还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另行研究。如果居住地区位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则应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为了消防需要,居住地区还应设置充足的消防用水设施,在主要道路上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火栓。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0.3~0.5万人,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