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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2006年)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5:05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少于0.3万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指标外,还应遵照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定。

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2.1  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服务半径均衡分布,方便家长接送,并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学校操场宜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并增建应急生活设施。

2.4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综合考虑规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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