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少于0.3万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指标外,还应遵照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定。
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2.1 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服务半径均衡分布,方便家长接送,并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学校操场宜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并增建应急生活设施。
2.4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综合考虑规划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