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并避免与居民干扰,与住宅保持一定间距,采取必要的隔音防护措施。
2.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2.7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主要出入口处。
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3 附表3、4指标设置要求
3.1 附表3、4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即项目周边地区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于新建区没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无法利用已有社会资源,不宜建设规模较小的居住项目。
3.2 附表3规定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2项公共服务设施,附表4规定了零星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1项公共服务设施最低指标。项目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综合文体活动场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配电室、垃圾分类投放站等,并按居住人口规模设置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含社会停车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