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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2006年)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5:05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准计算。

1.5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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