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2.1 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
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2.4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2.5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
2.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2.7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
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