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本着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精神,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为3~5万人、0.7~2万人、0.3~0.5万人和居住建设项目四级(附表1、2、3、4)。
居住人口与人口结构以近几年来的变化情况为基本依据,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仍按2.8人作为计算标准。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设置项目与指标应当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居住地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仅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6.1 依据人口结构情况,教育设施千人座位数有所调整,人口出生率按6‰计,并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学生数量基本持平。但考虑到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按教委新的办学标准进行核算,中、小学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比“02指标”有了较大的提高,中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9m2提高到12.5 m2,小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6.8m2提高到10.5 m2。为节约用地,每个学生的用地面积维持“02指标”,中、小学的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