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调整“公交首末站”指标。
调整公共停车场指标,将其中的出租汽车站单列,提高社会停车场库车位设置标准,并与居民汽车场库合并设置。取消加油站,其设置要求在专项规划中确定。
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1.6.8 “02指标”中市政公用设施沿用了“京政发[1994]72号”文,十多年来,无论是市政管理体制,还是设置标准、工程技术水平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指标全面修订了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指标,除邮政局所、电话局、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和垃圾分类投放站按千人指标设置外,其他市政设施指标与建筑面积直接相关,如用电、采暖,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增大,其所需要配套的市政设施也需要相应增加,应按万m2总建筑面积指标设置,换算的千人指标仅具参考作用。
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主要用于安排与设施运转直接相关的设备,均不含管理及附属用房指标,其管理及用户服务功能应在物业管理用房内安排。
“燃气调压站”可采用箱式调压柜、地下调压站等,应区分不同情况设置;“配电室”可采用箱式变电柜,室内设置,以节省用地;随着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垃圾设施的标准也在提高,本指标增加了“垃圾分类投放站”指标;城市中心区的锅炉房已由燃煤为主改为燃气为主,相应调整增加“燃气锅炉房”指标;“电话局”调整为“电信机房”,不包括管理用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指标;“有线电视机站”指标只考虑设施用房,不含管理用房指标;根据现行政策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装置”指标。
1.6.9 附表1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765~3196m2,即人均建筑面积为3.0m2,用地面积为2807~3437m2,即人均用地面积为3.1m2。比现行指标分别提高了0.24m2/人和降低了1.27m2/人。(现行指标中剔除了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千人指标,其人均建筑面积达10m2,在对等条件下相比较)。
附表2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020~2405m2,即人均建筑面积为2.2m2,用地面积为2244~2774m2,即人均用地面积为2.5m2。比现行指标分别提高了0.4m2/人和降低了0.3m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