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4 公共停车库应设置与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和传输处理设备,将本停车库的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库安装的停车诱导系统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的规定。
7.6 服务标志
7.6.1 停车库的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符合规定的停车库识别标志、停车规则、适停车辆外轮廓尺寸和质量的限制规定等各种服务标志。
7.6.2 公共停车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号码等告示。
7.6.3 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引导标志、提示标志和安全标志。
7.6.4 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救援用紧急电话标志。
附录A 停车设备的类别
A.0.1 常用停车设备的类别有:
1 升降横移类
停车位为两层或多层,有若干层的同层置车板可左右横向移位,通过升降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
2 垂直循环类
通过传动机械,驱使以垂直方式排列的各置车板作连续环形运动。车辆出入口位于停车设备最下面的称为下出入口式;位于中间部分的称为中出入口式;位于最上面的称为上出入口式。可为封闭式高塔或敞开式低塔。
3 垂直升降类
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和车辆升降机以立体方式组成的高层停车设备。通过搬运机械将车辆或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横向或纵向地从车辆升降机搬运至停车位。停车位分横置式、纵置式和圆周式三种。
4 简易升降类
停车位为两层或三层,通过升降机构或俯仰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或倾斜角度,供车辆出入。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
A.0.2 其他类别的停车设备有:
1 水平循环类
各置车板以两列或多列方式水平排列,并循环移动。置车板以圆弧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圆形循环式;以直线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箱形循环式。车辆入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车辆直接驶入停车设备内的置车板;另一种是与设置在出入口的车辆升降机配合使用。
2 多层循环式
各置车板以两层或多层方式排列,在相邻两层间的两端设有车辆升降机,同层置车板可在该层内作水平循环移动。置车板在设备两端以圆弧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圆形循环式;以垂直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箱形循环式。车辆入库方式与水平循环相同。
3 平面移动类
在同一层面上,用搬运台车平面移动车辆,或使置车板平面横移。可为单层平面横移、单层(多层)平面往返以及门式起重机多层平移。
4 巷道堆垛类
采用巷道堆垛机和搬运器,将进到搬运器上的车辆一起作平面移动且垂直升降到停车位旁,再用存取机构将车辆送入停车位。
附录B 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
B.0.1 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如表B所列。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工程建设的设计有章可循,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
1.0.2 指出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也适用于具有机械式和自走式两种停车方式的停车库中的机械式停车区。修编时考虑到:对于某些停车库扩建或改建项目,常有定制了特殊设计的停车设备,试图与已有建筑相适应的情况。对此,必须指出:原则上这些停车设备和停车库的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相关标准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对于实在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设计内容,应进行专家评估,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各种机电联锁保护和警示等),确保停车库的安全运行。
1.0.3 明确了停车设备是停车库的主要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1.0.4 停车库设计的主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0.5 修编新增条文。鼓励在停车库设计中推广创新技术的运用。
1.0.6 表达了本规程与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对工程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选址以及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公用设施和停车设备的设计等都有一系列较完整的、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应该得到贯彻。
2 术语
2.0.1 机械式停车库(场)通常也包括服务于停车库(场)的各种配套设施。根据所用停车设备的不同类别,机械式停车库(场)可分为有车道与无车道两种。前者采用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等;后者采用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等。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场)产生混淆时,“机械式”三字可以不出现,即简称为“停车库”。
2.0.2 本术语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对于半地下停车库不应作为地下停车库考虑。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残生混淆时,“机械式”三个字可以不出现,即简称为“地下停车库”。
2.0.3~2.0.4 按停车库和主建筑物之间的依附关系,区分为“独立机械式停车库”和“附建机械式停车库”两种,对他们的定义分别作了规定。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产生混淆时,“机械式”三字可以不出现,即分辨简称为“独立停车库”和“附建停车库”。
2.0.5 必须指出,常发生把机械式停车设备称为机械式停车库的情况,这是不恰当的。正如本规程2.0.1条所阐明的,机械式停车库是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
1 一般规定
3.0.1 独立停车库和公共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等都是停车库设计的先决条件,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和选址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由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具体设计工作。由于停车设备与停车库设计的关系十分紧密,为了保证停车库设计的顺利进行,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以便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3.0.2 停车库设计和停车位指标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以下简称市建规范交通设计及车库设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0.3 有各具特点的不同类别的停车设备可供选择。应根据各种实际条件,按需要和可能做出最佳选择,使设计达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列出了某些在选择时应予考虑的主要因素。
3.0.4 停车设备的类别列于附录A。修编后的附录A列出了四类常用停车设备的四类其他停车设备,并对其结构、特征作了扼要描述。本规程主要适用于采用前四类常用停车设备的停车库设计。对于设计采用后四类其他停车设备的停车库,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并应与停车设备制造厂密切联系,满足产品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3.0.5 设计停车库,特别是在建筑设计和荷载计算以及道路交通设计时,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质量是重要的原始资料。必须指出,国家相关现行标准(JGJ和JB/T)各有其规定。尽管数值各不相同,但出入也不大。修编时根据现行的国家相关现行标准和大多数停车设备的设计资料,表3.0.5列出了目前国内常用停车设备的适停车辆外廓尺寸和质量。表3.0.5的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大型轿车分别大致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大型轿车,或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中的中型轿车、大型轿车和特大型轿车。停车库的设计应能接受停放不大于表3.0.5所列各值的车辆的停车设备,在报批停车库设计时,应附上适停车辆及其停车设备的相关资料。
3.0.6 按市建规范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的规定,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机械式停车位不应多于停车位总数的90%。因此,当要求停放超长、超宽、超高的特殊车辆时,可将其停放自走使停车区。为了适应车辆外廓尺寸日益增大的趋势,停车库宜配置一定数量的适停车辆为中型车以上的停车设备。
3.0.7修编新增条文。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即单车最大存(取)车时间,是停车设备的主要标准之一。综合考虑停车位数量以及全部车辆连续出(入)库时间等,选择具有合适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的停车设备,可使停车库运行畅通,不出现等候排队现象。表3.0.7的数据引用自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
3.0.8 停车库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和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大致相等。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入)库时间是评价停车库设计的重要指标。制订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停车库设计的合理性及其运行的畅通性。根据需要和可能,停车库的布局、停车位数量和出入口数量等的设计的配置应合理,停车设备类别的选用应恰当,停车设备的 运行速度应合适,以防止出现等候排队现象。按月租收费的公共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不应大于2h。按时租收费的公共停车库以及其他服务性质的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宜设计为1~1.5h。
3.0.9 提出了停车库的设计应保证在停车设备和停车库各种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各阶段的基本要求。停车设备和停车库的各种配套设施之间应互不干扰,保证各自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工作的方便性。
4 建筑和结构
4.1 建筑设计
4.1.1 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是确定独立停车库柱网的主导因素,是确定附建停车库柱网的重要因素。必须根据所采用的停车设备、所需的安全间隔、车道布置方式,遵循占用建筑面积最小以及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停车位以及停车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数而使跨度或地下停车库埋深过分增大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当停车设备单元尺寸和车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柱网尺寸,但在同一停车库内不应超过两种。修编后的附录B,在列表中列出了录自较新产品样本的四类国内生产的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供设计参考。占用空间尺寸(长、宽、高)是指停车设备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从停车设备制造厂取得实际采用的停车设备的有关资料后进行停车库的设计工作。
4.1.2 不同停车设备的类别和不同停车位数量的停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种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交配电室、储藏室、厕所以及驾驶员休息室等。
4.1.3
3 设置在停车设备四周的人行通道,是指供车辆乘员出入停车位及检修人员检修设备用的通道。当上空设有管道(线)、风管等情况,净空高度是指从地面至管道(线)、风管最下端的高度。
5 停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比能采用卷帘门等型式。
6 修编新增条文。有车道的停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一般都应设置两个人员安全出口。其目的是可以进行双向疏散,一旦一个出口被火灾封死,也可从另一个出口进行疏散。但对于库内人员较少、停车位数量较少的停车库作了适当放宽处理。
4.1.4 考虑到设置不同类型的机械式停车库设备,特别是多层停放车辆的情况,修编时特别对屋顶承重构件的要求作出规定。
4.1.7
3 为了防止失火后大量浓烟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
4.1.10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如不砌到结构底部,留有洞孔缝隙,会成为火灾蔓延得便烟气扩散的途径,使灾情扩大。
4.1.11 管道(线)穿越楼板、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若留有缝隙或堵塞不严,一旦室内发生火灾,燃烧产物如烟气和其他有毒气体会很快穿过缝隙和孔洞而扩散到相邻的房间上上部楼层,影响内部人员疏散,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4.1.12 为了防止汽车在进入或退出停车位时,与墙面和柱角发生碰撞,宜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墙面做水泥护裙,柱边预埋角钢等。
4.2 结构设计
4.2.1 国家对建筑结构、构筑物结构、特殊结构的设计,从荷载到结构内力分析、计算、构造要求等都是由一系列完整的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约束。提出了原则性的概括要求。
4.2.2 独立停车库不同于一般的高层建筑物,除满足停车的功能要求外,尚需考虑在最大风荷载作用下的脉动影响,故其高宽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3)的相关规定。
4.2.4 本条所指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停车构架及设备作用于建筑主体结构上(梁、柱、基础)的不利荷载组合以及停车设备运行时通过建筑主体结构传递的振动和噪声。
5 交通设计
5.0.2 防止进、出停车库的车辆排队堵塞道路。
5.0.3 防止进、出停车库的车辆排队堵塞内部通道。
5.0.4 防止车辆倒车影响正常车辆的通行,或解决内部通道转弯半径不够,无法掉头的现象。
5.0.5~5.0.6 保障停车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
6 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
6.1 停车设备的设置
6.1.1 保证人、车出入安全是停车库运行的首要目标,故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放在保证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人、车出入的地方。如设有与目视具有同等效果的大型反光镜或摄像监视装置等时,可不受此限制。
6.1.2 为了防止人、车无意触及停车设备,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宜设置门(或栅栏)。门可为手动或自动,由停车设备产品技术条件规定。自动门与停车设备运行机构之间应有联锁装置,门打开时,设备应立即全部停下。也可设置人、物误入时自动停机的联锁装置。
6.1.3 为了检修以及防止停车设备运动构件(如置车板等)与建筑物相碰撞,停车设备与停车库内各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由产品技术条件所规定的适当的间距。如产品技术条件未提出上述间距要求,可视为允许停车设备的边缘(出入口方向除外)紧贴建筑物的墙、柱或其他固定构件。
6.1.4 顶部间隙和地坑深度是适应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轿箱升降失控所造成的过冲所需。原表6.0.1.4的数据引用自台湾标准《机械式停车场安全标准(升降机式)》。现考虑到不同制造厂生产的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由于升降速度不同以及防止过冲的设施不同,其顶部间隙和地坑深度的最小留空尺寸是不同的,两者的要求值在产品技术条件中均有规定;此外,随者产品的发展,两者的要求值也会发生变化。顶部间隙和地坑深度是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对建筑的一个重要要求,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建筑设计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本规程主要是针对机械式停车库的实际,不宜提出具体的尺寸,故取消原表。
6.2 报警装置
6.2.1 停车设备只允许停放不大于其设计外廓尺寸的车辆。如车辆过长,过宽或过高都将严重影响停车设备的运行,甚至造成设备事故。因此,应设置超差时作声、光报警的检测装置。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的规定,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和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可只检车长,其他各类停车设备均应设置车辆长、宽、高限制装置。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除外。
6.2.2 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能立即停止运行,保障故障不致扩大,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使值班人员能够及时处理。
6.3 保护装置
6.3.1 垂直升降类、多层循环类、垂直升降类、简易升降类以及升降横移类等多类停车设备都采用车辆升降机(或升降机构)来改变车辆停放的高度。车辆升降机(或升降机构)失电、失压或发生其他机械故障时都将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应配备防坠装置、制动装置以及缓冲器,使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或轿箱等类似构件)能保持在相应的位置,不致坠落或撞击停放在下面的车辆或停车设备构件,并在轿箱冲底时得到有效缓冲。
6.3.2 紧急停机按钮是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使相关的停车设备全部停止运行的重要设备。除了操作盘、控制台(箱)上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外,在停车库内的相应的地点也应增设紧急停机按钮,以策安全。手指松开启动按钮后停止运行的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除外。
6.4 警示装置
6.4.1~6.4.2 停车库出入口是出入停车库的车辆和库前道路上的行人以及行驶中车辆的交会口,为了保证安全,应设置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