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4 型式检验按GB2829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其分组、试验顺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应符合表8规定。
7.3.5 型式检验合格,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作为合格产品可以出厂或入库。若入库超过1年,则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7.3.6 型式检验不合格,停止交收,已验收而未出厂的咪表停止出厂,已出厂的咪表,订、供货双方协商解决。
7.3.7 型式检验要求见表4。

7.3.8 经过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7.4 周期检验
7.4.1 咪表周期检验一般不超过一年,采用在线逐表检验方式,并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书或标志。
7.4.2 周期检验项目按表5规定。

8 安装、标志、包装、储存要求
8.1 安装
咪表整体高度应为1550mm±50mm。咪表所有连接应牢固、防盗、防撞击。安装定位准确,表杆固定于路边,表头前面板平行于道路。表头与表杆的连接应便于维修。
8.2 标志
8.2.1产品标志应包含下列内容:
——制造厂家名称和商标;
—— 产品型号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标记和编号;
—— 出厂日期和编号。
8.2.2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产品包装标志应含以下内容:
—— 产品型号、名称;
—— 制造厂家名称及详细地址;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 产品数量、重量及体积;
—— 装箱年、月。
8.3 包装
咪表包装应符合GB/T15464-1995的有关规定,其中防护类型为防震、防潮包装。随同咪表包装的文件应包括:
—— 装箱单 1张
—— 产品合格证 1张
—— 产品使用说明书 1张
8.4 储存
咪表应在制造厂原包装条件下在室内保存(可堆放),其环境温度为-20℃—+40℃,相对湿度不超过85%,且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气体和有害物质。
咪表表头的样式示例见图B。

1——红外数据采集窗口
2——指示灯(LED)
3——液晶显示屏(OLED)
4——泊车按键
5——上海公共交通卡标记的刷卡区域
6——操作步骤说明栏
图 A 表头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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