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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08-5-5 8:38:01  来源:tranbbs.com  作者:未知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公安、市政园林、城管执法、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市区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下列停车场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停车场所;

2、入城口停车场;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停车场;

4、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会展场所等单位对外开放需收费的配套停车场所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多数业主意见自主确定是否收费及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确需收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征求多数业主意见,经社区同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专业停车场(楼、库)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属于竞争性行业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智能化管理及咪表计费,其收费时段为每天8时至22时,收费标准为每辆1.5/半小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的停车费,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8小时以内每辆停车费上限标准为:大型车10元,小型车5元,摩托车1元,停车不足8小时按8小时计收,停车时间8小时以上至24小时加倍计收;住宅小区机动车包月停车费每辆每月标准为:小区内道路不得超过100元,小区配套停车库(场)不得超过200元,摩托车不得超过30; 住宅小区内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费,不足2小时免费收取,连续停放224小时的(2小时),停车费每辆不得超过5元。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省标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市区道路划定的非智能化的停车泊位;

(二)进入市区道路智能化管理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5分钟或22时至次日8时停放的;
  (三)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七、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取得停车场所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由市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八、停车场所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公开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九、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爱护停车设施。
  ()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实行停车收费审核确认和公示制度。实行政府定价的市区道路具体停车场所的停车泊位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划定,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会展场所等单位所属的配套停车场所,其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公布。
    (
)实行停车场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四)无收费权限的个人,实施停车收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十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的,按《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违反公安、市政、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       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市区有关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本办法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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