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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9:42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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