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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9:42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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