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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9:42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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