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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更新时间:2007-12-17 17:43:2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地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第二十九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质量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三十条 产品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业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要、经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出口商会。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扶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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