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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

更新时间:2007-12-17 18:14:0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五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 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驾车并行;

  (三)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

  (五)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

  (六)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六十条 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第六十一条 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 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八章  道路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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