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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港口条例

更新时间:2008-2-13 17:35:57  来源:IT168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的港口的口岸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沿海港口,包括沿海、沿长江及各通航支流入海(江)口门节制闸或者船闸外及其他入海(江)河流感潮河段水域内港口。
  (二)内河港口,是指除沿海港口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
  (三)国家主要港口,是指列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主要港口名录的港口。
  (四)省重要港口,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港口。
  (五)一般港口,是指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
  (六)港口岸线,包括港口深水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沿海、沿长江适宜建设万吨级以上以及内河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港口非深水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口深水岸线以外的港口岸线。
  本条例所规定的内河航道等级均为规划等级。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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