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归为违犯其它州或地区法规的记点数量应是当局决定的数量(但是不应是高于表L所列同新南威尔士州违法规定相对应的数量)。
(4)对当局可以取消执照的根据可做如下补充:
(a)如果执照领有人在任何一个三年时期内有12个或12个以上的点数,在本规则开始实施之前两年,其驾驶执照可以吊销;
(b)如果执照有人在执照有效期内记有4个或4个以上的点数,其临时执照可以吊销;
(c)如果执照领有人在执照有效期内记有2个或2个以上的点数,任何在记录卡上记有的点数,均应记在曾经违犯同等法规行为的日期内。
(5)为执行本规则,任何在记录卡上记有的点数,均应记在曾经违犯同类法规行为的日期内。
(6)根据本规则,如果当局所吊销的执照是根据点数进行的,上述点数不可视为以后吊销执照的根据。
(7)在1989年12月18日前违法或已判违法,如果违法行为是根据其它州或地区法律判定的,则不授权当局记录点数或根据记录的点数吊销执照。
(8)本规则的任何一项内容不得限制本规则第10条(1)的实施。
第11条 健康状况和驾驶资格
(1)为了确定任何人的执照或更换应否予以认可,任何人持有的执照应否注销,或根据第31条(1)的规定任何人的执照应否吊扣,局长可要求上述个人进行健康检查、驾驶考核,或其它考核或测试,或提供类似证明文件,于此,局长可提出合理的要求。
(2)如果局长要求任何人按此规则接受健康检查,局长可要求此项检查由局长指定的医师完成。
(3)下列各种人应做下列事项;
(a)寻找一份被认可的执照的人;
(b)根据(1)项被要求通过驾驶考试的人;
(c)申请通过考试的人;
上述各种人应根据局长要求按表A在申报时向局长交付费用。
(4)如果个人不进行驾驶考试,而且局长证明适于退款,局长可以按表A退还款项。
第12条 学习执照
(1)任何时期,只要按表A交付适当的费用,学习执照可予颁发,颁发条件如下:
(a)年龄最低为16岁,学习驾驶同1A级执照相关的机动车;
(b)已持有任何州、地区或分区颁发的执照或执照相等文件(学习执照或其相等文件除外),驾驶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一定时期,或总累计时间为9个月,对具备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准予学习驾驶同1B级执照相关类型的机动车;
(c)(修订时删除);
(d)对下列个人可准予学习驾驶同3A级执照相关的机动车:
(Ⅰ)最低年龄为17岁零9个月的人;
(Ⅱ)已持有任何州、地区或分区颁发的执照或类似执照的相等文件(学习执照或相等文件除外),驾驶机动车一定时期,或总累计时间为9个月的人;
(d1)对下列个人可准予学习驾驶同3B级执照相关类型的机动车:
(Ⅰ)年龄最低为17岁零9个月的人;
(Ⅱ)已持有3A级执照或此类执照相等文件(学习执照或相等文件除外),执照为任何州、地区或分区颁发,驾驶机动车一定时期,或总累计时间为9个月的人;
(e)对下列个人可准予学习同驾驶4A级执照相关类型的机动车:
(Ⅰ)年龄最低为18岁零9个月的人;
(Ⅱ)已持有任何州、地区或分区颁发的IA级、IB级、3A级或3B级执照,或此类执照相等文件(学习执照或其相等文件除外),驾驶机动车一定时期,或累计时间为9个月的人;
(e1)对下列个人可准予学习驾驶同4A级执照相关类型的机动车:
(Ⅰ)年龄最低为18岁零9个月的人;
(Ⅱ)已持有任何州、地区或分区颁发的3A级、3B级或4A级执照或类似执照相等文件(学习执照及其相等文件除外),驾驶机动车一定时期,或总累计时间为9个月的人;
(f)对下列个人可准予学习驾驶同5A级执照相关类型的机动车:
(Ⅰ)年龄最低为18岁零9个月的人;
(Ⅱ)已持有任何州、地区或分区颁发的3A级、3B级或4A级或4B级执照,驾驶机动车一定时期,或总累计时间为9个月的人;
(f1)对下列个人可准予学习驾驶同5B级执照相关类型的机动车:
(Ⅰ)年龄最低为18岁零9个月的人;
(Ⅱ)已持有任何州、地区或分区颁发的3A级、3B级或4A级、4B级或5A级执照,或类似执照相等文件(学习执照及其相等文件除外),驾驶机动车一定时期,或总累计时间为9个月的人;
(g)对下列个人可准予学习驾驶摩托车:
(Ⅰ)年龄16岁零9个月的人;
(Ⅱ)已持有第二A部分学习执照驾驶培训班合格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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