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连接半拖车的改装拖车;
(b)或在前端装设一个可操纵的驱动轴组和在后端装设一个驱动轴组的拖车。
“牵引装置”:就拖车而言,系指能使拖车达到牵引目的的框架部分。
“牵引装置长度”:就拖车而言,系指自拖车中轴线至拖车主要驱动轴组的中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边界线”:指经交通当局批准而沿车行道边缘标明的连续线,并以此线表示边界。
“有效范围”: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在太阳降落和升起之间的时间内,可以用灯光照亮和使人看清着暗色衣装的任何人和物的距离。
“紧急制动器”:指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手制动器或其它制动器,或指操作制动器的联接装置。
“半拖车接轮联合装置”:指安装在主要牵引车或改装拖车上的装置,它可使半拖车迅速连接或分离,也可与汽车联合装置有效地连接。
“人行横道”:指由任何街道的路缘石的定线为一端,以此街道相对一侧的路缘石定线为另一端,以人行道的整个宽度划出的最近的直接路线的延伸部分。
“让车路线”:指经由交通当局批准,以下列方式标明的路线:
(a)用油漆或相似的方法;
(b)用金属标志。
此线不是标明的人行横道的构成部分。它是穿过或部分穿过公用街道的车行路线的标明线。
“运输车组的总重量”:指构成运输车组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总重量。
“拖运单位”:指一个硬式车或牵引车。
“重拖车组合”:指制造厂汽车总重量超过4.5吨同连接的拖车总重量超过5吨时所形成的运载单位。根据第120A条(6)的规定,非装载重量超过2吨时,其拖车可除外。
“必备机械”:指由挖土机、推土机、压道机、铲车、切土机或其它机械或器具组成的机动车,但通常在制造运货汽车时采用底盘制造的机械不在此列。
“驱动轴内分速器”:指汽车的分速装置,它可使一个驱动轴的能量转换至另一个驱动轴中,并可使轴上单独的车轮按不同速度旋转。
“分道线”:经交通当局批准而沿车行道标明的任何非边界线,其目的是指示各种车行道的边缘。
“均分负载悬置系统”:指轴组的悬置系统,它利用液压、压缩空气和机械手段或其它手段,使轴组承担的总负载被固定在此轴组上的车轮接触地面充分而又有效的均分,它还具有对上述轴组所有轴的有效的缓冲特性。
“装载区”:指机动车为下列目的而停留的公用街道的一部分:
(a)基本上属于运输结构的汽车(不是第(2)项定义中所涉及的汽车,在不超过30分钟的时间内实际进行装货或卸货;
(b)车站四轮拖车或三轮机动车并具有货物运输结构的,在不超过15分钟的时间里实际进行装货和卸货;
(c)任何有人上下的汽车。
“制造厂总组合重量”:就牵引单位而言,系指制造厂所建议牵引单位同连接其上的一个或多个拖车联合运作时的最大负载重量。
“制造厂总汽车重量”:就汽车而言,系指制造厂所建议的操作中的汽车的最大负载重量。
“标明人行横道”:指公用街道车行道的一部分:
(a)在此部分上沿车行道的总方向标明几条相互平行、相互毗邻的线,而其长度和宽度相等或大致相等,它包括各条线之间车行道部分,车行道每条边界线和最近一条线之间的部分;
(b)此部分为横贯或部分横贯车行道的一对虚线或连续线之间的,上述线同交通控制信号灯区相连或接近于机动车驾驶员的提示线。如果上述任何线只是部分横贯车行道,则此部分应包括上述各线延伸线之间的部分。[Page]
但是,它不包括儿童步行横道。上述任何线均由交通当局批准并用隔离墩、标志、标线、图示、塑料材料或其它相似的手段或材料予以标明。
“中间带”:经交通当局批准在公用街道上装设的任何预防设施(包括公用街道上的任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