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转弯道”:指中间带的线段:
(a)经交通当局批准,以车道形式,用涂料或其它手段标出的转弯道;
(b)在此道上侧或附近设有交通控制信号,信号标志写明“中间转弯道”字样,并配有电子显示的方向箭头,做成规则第54条明细表中51模式图所表明的形式相似的标志。
“客运汽车”:指任何以运送人为结构的汽车。摩托车除外。
“摩托车”:指任何双轮机动车,或附有旁车或后厢的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
“货运汽车”:指主要以运输货物或商品,或运输任何贸易、企业或产业所用物资,或为任何作业所用而制造的机动车。此类机动车不作运送人之用,并且不包括摩托车或拖拉机。
“三轮机动车”:指任何三轮的机动车,其制造出厂时总重量为1吨或少于1吨。
“汽车组合”:指附有一辆或多辆拖车的牵引单位。
“非停车线”:指经交通当局批准,由涂料或相似材料在公用街道的路缘石上侧或旁侧,或在同路缘石毗连的车行道上,或无路缘石而沿车行道的纵向边界线标出的黄色虚线。
“无反应悬置系统”:指一种均分负载悬置系统,此系统要用汽车制动器,并且垂直负载不会自轴组的一个轴转换至此轴组的另一轴上。
“停车”:指机动车在公用街道上临时停车或等候,但不是指装卸货物或上下乘客时的停靠。
“停车场支线终点”:就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而言,系指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的一部分,此部分中机动车可以停车或停放,经交通当局批准,可用隔离墩、牌子、标志、涂料、油漆、塑料材料,或类似的物质和材料,在铺筑过的地面上以线划分并标明“P”字母,或用不同颜色或不同质地将其同分配的交通区或限制的停车区其余部分区别开。
“简单轮拖车”:指一种拖车,即不是安装在驱动轴组,而是非可操纵轴组之上的拖车。
“接合点”:就一辆汽车或汽车组合而言,系指半拖车接轮中心主轴的轴线或旋转装置的旋转轴线。
“完全锁闭型”:就驱动轴内分速器而言,系指固定在驱动轴内分速器上手操纵的装置,它可以使汽车串接的驱动轴组的每个轴完全驱动。
“牵引车”:一种硬式车,装有半拖车接轮装置,后者安装在铰合车的前部或牵引部分。
“私人出租车”:一种汽车类型,不属公共汽车类,它不在公用街道停留以便出租,而以运送相对固定的乘客获得酬金。
“公共乘客服务”:与1990年乘客运输规则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公共乘客汽车”:指具有运送乘客结构的汽车:
(a)用于运送乘客或出租获得报酬;
(b)装有8个以上的座位,其中包括驾驶员座位,在贸易或经营中用于运送人员。
“公用事业服务车”:由公用部门或规定人员为供应水、煤气、电以及垃圾之类所用的车。
“后侧突出部”:就汽车而言,系指在汽车最后点上的汽车最大部分:
(a)只在汽车后半部有一个轴时系指此轴的中轴线;
(b)如果在汽车后半部有两个轴,而且所用固定的轮箍数量相等,则指上述轴中心之间的中间;
(c)在汽车的后半部有两个轴,其中一个轴所用固定的轮箍多于另一轴二倩,则指自用多数轮箍的轴中心至用少量轮箍的轴中心之间距离的三分之一处;
(d)在汽车后半部有两个以上轴组则指此轴组的最前轴和最后轴的中间。
“注册”:指根据本规则所进行的登记。
“正规乘客服务”:与1990年乘客运输规则中所规定含义相同。
“限制汽车停放区”:指公用街道群(或部分公用街道)划定的限制汽车停放的区域,在区域人口附近有竖立的或显示的标志。
“可伸缩轴”:指可适于升起的轴,升起的目的在于使其上的轮箍脱离依托面。
“运输车组”:指汽车的组合,可按下列条件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