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卡车”:指用于牵引毁坏汽车的货运汽车。此类车具有永久固定的吊车或其它类似机械,其功能是使汽车局部吊离地面,并在牵引时使其保持此位置。此类牵引车还包括1989年牵引卡车规则所规定的含义范围的卡车。
“牵引卡车控制器”:其含义与1989年牵引卡车规则所规定的相同。
“附加装置”:指一种固定在汽车上的装置,通常拖车的牵引装置可附加在其上。
“拖曳环”:指牵引装置的一部分,在连接牵引附加装置时,可形成牵引连接。
“牵引枢轴”:在牵引车和被牵引车之间承受主要负载的连接点。
“玩具汽车”:指通常为儿童使用的汽车(并非摩托车),目的是供游玩、娱乐和运动,以人力推动,包括低座式摩托车、滑冰船、滚轴滑冰车以及其它类似的玩具。
“拖拉机”:指一种用以供应机械动力或牵引车辆的机动车,但不能负载任何物品(随车工具、备件、燃料、水、机油,或其它必备的附件除外)或被牵引。
“经营人”:指在汽车业中的制造商、修理商或经营商。
“经营人牌照”:指专门为经营人所用的特殊牌照。
“交通安全岛”:经交通当局批准在公用街道上位于或接近交叉口而构筑的实体设备,以引导交通正常运行。但它不属于第4D条(1)规定的交通控制标志、分隔线或只作为两条交叉的车道的车道线。
“交通车道”:指沿车行道标明的车辆通过的车道,它以隔离墩、金属牌、标志、涂料、油漆或其它类似的实体或物质表示,而且它包括任何以一条边线如上述方法标明的车道,以及其车行道的横向边界或安全岛、带状地、平台地、小块地、分割地的横向边界。
“拖车”:指无自身动力的任何车辆,专为机动车牵引,包括半拖车,后者同改装的平板拖车。
“运输区”:具有1988年运输管理规则所指相同的含义。
“三重轴组”:指三个轴的组合,此组合的最外缘轴的中轴线相距不少于2米,不多于3.2米。
“卡车区”:指汽车以下列目的停车的公用街道部分:
(a)以运载货物为主要结构的汽车(不属客货两用车或三轮机动车),在装货或卸货期间不超过30分钟的地区;
(b)任何汽车可有人上车或下车的地区。
“二十米双组合”:指一汽车组合,通常牵引一辆拖车的铰车,其总长度不超过20米。
“双操纵轴组”:指串连的轴组,它由同样的操纵系统连接的两个单轮箍组成,操纵系统固定在硬式车辆或牵引车上。
“U型转弯”:指机动车由行驶的一个方向转弯向另一个相对的行驶方向。
“车辆”:指任何以车轮运转的车辆,但铁轨或电车轨上运转的车辆除外。
“机动车检查站”:指由地方长官运作的场所,其目的在于确定机动车是否按F程序中所规定的措施实施。
“访问汽车”:指在州内临时使用的汽车。
“挡风板”:指车前挡风板,不包括其它任何导风板或辅助挡风板。
(2)在本规则中涉及机动车拥有人的有关内容必须做如下解释(环境或条件另有所指的除外):
(a)机动车注册时,名字属于注册的人,当依照本规则第25条的有关解释该人将机动车占有权出售或终止,并按出售或终止占有权要求办完手续的人除外;
(b)如果注册期满,被发给注册执照的人,或此类执照转让时属于被转让的人,但按此规则发给的机动车牌照已呈交给地方长官,或遗失、被盗或已损坏并证明失效,则不在此列;
(c)根据第26条(3)的规定任何被视为拥有人的人;
(d)在其它场合,获得机动车拥有权的直接资格人,无论情况如何,应作为例外,参照本条的(b)项对待(但仅限于此项范围)。
(2A)在本规则中,对于牵引卡车的基准是指正在操作的或预定由新操作员操作的牵引卡车。
(3)为本规则的应用起见,除非环境与条件另有所指,一般非装载的机动车重量,应按所载的工具、配件以及诸如燃料、水、油类(灌人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