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注册与执照
第一节 注册、执照和机动车牌照
第3条 注册区
警察局长认为适合机动车注册和驾驶员办理执照的场所,均应被视为注册区,其目的在于实施本规则。
第4条 注册和执照的申请
(1)任何申请机动车注册或延期的申请人,或任何申请发给或更换执照的申请人,均应按所提供的表格填写申请书并在表上签字,支付申请费用,申请费在表A中有所规定。上述内容在表A中亦有规定。
(1A)(修订时删除)。
(1B)任何机动车注册或注册延期的申请人(警察局长规定例外的类型申请人或机动车除外),应根据第92A条规定随申请一起提供机动车检查报告。
(2)本规则所提及的申请表可在任何注册区保存。
第4A条 身份证明
(1)为实施法规第11AA条(3)以及本条(2)和(3)规定起见,申请领取驾驶执照或延期的人,应根据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其中包括执照副本或学习执照,提供内容包括:
(a)出生年月日证明;
(b)现有护照;
(c)国籍或公民证明;
(d)移民证件;
(e)结婚证明;
(f)离婚判决书;
(g)单方执行的契约;
(h)教育当局颁发的教育证明;
(i)国家军队服役的任何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或退伍证明文件;
(j)国家政府部门或当局颁发的权利资格卡;
(k)根据澳大利亚国家、州或地区法律由任何银行、房屋建筑会、信贷机构发给的银行存折、信用卡和文件;
(l)根据澳大利亚国家、州或地区的规定颁发的选举权登记证明;
(m)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发给的税额通知;
(n)根据1916年土地规则发给的估价通知;
(O)根据1919年地区政府法令发给的地方税通知;
(P)对当局规定的报表效果的声明;
(q)当局发给的年龄卡证明。
(2)不受(1)项普遍有效性限制,当局决定时可以要求下列文件:
(a)结婚证明;
(b)离婚判决书;
(c)单方执行的契约以及更名证明。
(3)当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常用的签字的样本。
第5条 费用支付
(1)在本规则中规定如下:
(a)持有退休养老保健补助金卡的人,此卡由国家社会保障署或国家退伍军人事务署以国家保健署名义颁发生效;
(b)领取由退伍军人事务署发给的抚恤金或其补助金的人,此项补助金系经由地方长官批准对因战争严重致残而影响活动能力的人发给的抚恤金或其它补助金(或不同等级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b1)以退伍人员事务署名义发给赡养人医疗资格卡的女性持有人:
(Ⅰ)如果女性的年龄为60岁或超过60岁时,则指按1947年国家社会保障规则有权领取养老金的人,即按本规则的第41条领取最大限额的人;
(Ⅱ)如果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下,则指有权能领取其最大限额养老金的人,实际已领取的人,年龄可在60岁或60岁以上;
(c)持有生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根据本规则无须交付驾驶执照费用;
(d)(c)项相关执照的非持有人的条件为:
(Ⅰ)符合局长要求,按实际医务人员开据的证明健康上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人;
(Ⅱ)以其它方面符合局长要求,而为本规则的实施可按养老金领取人对待的人。
“抚恤金领取人机动车”:指下列机动车:
(a)为一个或两个或多个抚恤金领取人或共同拥有的机动车;
(b)不在任何贸易、经营式专业运营中使用或不进行出租的机动车;
(c)在可能条件下,为抚恤金领取人或数个抚恤金领取人单独使用或使用为主的机动车。
(d)固定为社会和家庭目的,或为娱乐而使用的机动车;
(e)重量不超过2吨或为2吨的机动车,或由局长批准的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Page]
(2)非规定费用交付情况如下:
(a)(2A)项涉及的人为抚恤金领取人的机动车注册或延期,但并非为公共汽车办理上述手续的人;
(a1)~(c)(修订时删除);
(d)本条中涉及的执照指发给抚恤金领取人的执照(学习执照除外)。
(2A)抚恤金领取人:
(a)除(b)项所规定的例外情况,抚恤金领取人应有资格仅对一辆机动车所规定费用免予交付;
(b)抚恤金领取人应有资格对两辆机动车应付费用免予交付的条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