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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机动车交通规则

更新时间:2007-12-17 15:45:42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Ⅰ)抚恤金领取人和另一个抚恤金领取人为联合注册的机动车拥有人;
  (Ⅱ)在(Ⅰ)中所规定抚恤金领取人彼此结婚或并住同一住宅的人。
  第5A条 执照和注册费用的退还
  (1)如果已领机动车驾驶员执照和已经注册的人具有如下条件:
  (a)在执照和注册方面可以享有优惠;
  (b)在期满之日以前向局长交出执照和注册;
  局长可自注册人已付的规定的执照和注册费用中向该人退回相应的金额,计算方法按下列公式:
  
  R= DF ×NM/ TM
  
  式中R为退回金额;DF为规定费用金额;NM为执照或注册未满期期间截止月份的数目;TM为执照或注册期限的截止月份总数。
  (2)如果根据(1)项确定的退还金额所构成的数额不是澳元的整数,则退还金额应调至下一个整数。
  第5AA条 吊销执照的费用退还
  (1)如果驾驶员执照被吊销,局长可自执照交付费用金额中退还该人一定数额款项,计算方法按下列公式:
  

              
         R=F×NY/ TY
                 

  式中R为退还款金额;F为执照费用金额;NY为执照未满期截止的年数;TY为执照期限截止的总年数。
  (2)如果根据(1)项确定的退还款金额所构成的数额不是澳元的整数,则退还款金额应调至下一个整数。
  (3)如果执照被吊销而更换的执照又按其期限的剩余期发给,则按此规则不可付给退还款。
  第5B条 一定机动车牌照的年度费用
  (1)根据(1A)项规定,如果局长发给或更换两套机动车牌照,而每一套显示机动车注册相同分类号码由下列方法构成:
  (a)只有1至6个字母;
  (b)由1个或多个字母同1个或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此组合不超过6个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且可不按常规由局长发给;
  进行注册的机动车拥有人,或机动车注册申请人应向局长支付费用,其方法为:
  (c)按机动车牌照发给日期或转让日期交付,金额总数按(d)项确定,机动车在现有注册满期之内为每一月减去十二分之一;
  (d)按该机动车注册延期申请日期算起,总金额由局长确定;
  根据有关机动车牌照发放的规则或其它规则可付任何费用。
  (1A)如果局长转让的两套机动车牌照涉及(1)项,则注册的机动车拥有人或注册申请人应按机动车牌照转让的日期向局长付费,此费用金额可由局长确定,可参照(1)项附加其它可付金额。
  (2)如果局长发给或转让两套机动车牌照,每套显示机动车注册相同类别的号码,即只由1至6个阿拉伯数字构成,则注册的机动车拥有人或申请人应按注册日期或转让日期向局长支付费用,此总金额可由局长向机动车拥有人或申请人确定。
  第5c条 费用退还(一定机动车牌照)
  (1)如果根据第5B条(1)的规定对两套机动力牌照的费用已支付,但此类牌照后又被暂扣或一面或两面牌照丢失、被盗或毁坏,则局长可根据(2)项确定的公式算出金额退付给下列个人:
  (a)如果机动车牌照系根据本规则第15条申请转让的,则此项申请人可列人;
  (b)如果机动车牌照领有人或受让人已故,并证明符合局长要求的人理当列入退款之列;
  (c)如果根据本规则第20条对机动车牌照的丢失、被盗或毁坏做了书面申报或陈述,则做书面申报和陈述的人可列入;
  (d)以自己的名字做过机动车注册而向局长申请注册作废的人,此申请人列人。
  (2)退还款金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R=F×M/ T
            
  

  式中R为退还款金额;F为根据本规则第5B条(1)规定已付费用金额; M为机动车牌照相关注册未满期间内所剩余的整月数;T为机动车牌照注册期间整月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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