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注册或执照证明
注册或执照的证明(同本规则第9A条相关执照不在此列)以及任何注册延期或执照延期的证明,一经局长批准,应作为局长现金收入记录的盖章处理或进行其它类似签章处理,以记录根据同此类注册、执照和延期的法规所支付的费用或其它可支付的金额。
第6A条 条件注册
机动车注册可能是无限制的,或属同类机动车的更换或使用相同条件的对象,可在机动车注册证明中具体注明。
第7条 注册或执照期限
(1)任何注册或改期的证明均应注明注册和改期的有效截止日期。
(2)任何注册(包括任何延期注册)、任何执照(包括任何延期执照),有效期截至其在注册(或改期)证明上注明的满期之日的午夜12时为止。
(3)注册或执照的延期的生效期应为:
(a)自注册或执照期满或最后延期的期满开始;
(b)局长重新发给执照以最早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7A条 州际驾驶员执照持有人
(1)驾驶员执照不能作为持有人在其它州或地区法律条件下进行驾驶的有效保障,或被视为后者条件下的同等执照。但向当局申请执照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a)根据其它法规发给的执照(或相等的执照);
(b)关于发给个人或驾驶人的执照作废的书面要求。
(2)根据法规在1990年10月5日以后获得驾驶执照的执照持有人,在其它州或地区可以保障执照在驾驶时有效,或视为此类驾驶执照的同等执照,其条件为;
(a)新南威尔士州个人驾驶执照已经作废,自作废之日起,其它执照(或同等执照)承认有效;
(b)个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Ⅰ)立即通知当局颁发其它执照;
(Ⅱ)将作废的新南威尔士州的执照交给当局,
(3)如果个人在1990年10月5日根据法规持有驾驶执照。以及根据其它州或地区法规发给的驾驶机动车的执照,或类似执照的相等执照,当局可立即注销个人的新南威尔土州的执照,而在此日期前,或由于根据当局发给个人的信件时间为1990年6月,并在其它情况下,个人已将下列文件呈交给当局的可除外:
(a)根据其它州或地区法规发给的执照;
(b)对发给个人的执照要求注销的书面申请书。
第8条 执照级别
根据机动车的下列类型,执照可分为如下几级。
1A级
(a)任何安装不超过12个成人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摩托车除外)。制造厂有关车的总重量不超过4.5吨的汽车;
(b)拖拉机;
(c)工具车。
IB级
(a)任何安装超过12个成人座位,但不超过30个成人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汽车;
(b)任何包括1A级的机动车。
3A级
(a)任何按制造厂有关汽车的总重量不超过15吨,或不超过两根轴的汽车(铰车、包括驾驶员在内成人座位不超过30个的公共汽车、重型拖车组合,摩托车除外);
(b)拖拉机;
(c)工具车。
3B级
任何汽车(铰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成人座位不超过30个的公共汽车、重型拖车组合,摩托车除外)。
4A级
(a)任何按制造厂有关汽车的总重量不超过15吨、不超过两根轴、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30个为特征的汽车;[Page]
(b)任何包括在3A级内的汽车。
4B级
(a)任何安装成人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超过30个的汽车;
(b)任何包括在3A级或3B级内的各类型的汽车。
5A级
(a)任何按制造厂有关车辆的总重量不超过24吨、不超过3根轴的铰车或重型拖车组合;
(b)任何包括在4B级类型的汽车。
5B级
任何汽车(火车和摩托车除外)。
5c级
任何汽车(摩托车除外)。
R级
任何摩托车。
任何上述执照的分类(R级除外),均可由当局用R字母在执照上签注后而延期。如此签注的执照可以授权持有人驾驶摩托车以及类似条件的机动车,具体由当局确定并在执照上注明。
第9条 执照颁发限制
(1)下列各级的执照不予颁发,除非执照申请人能满足有关各级的标准要求。
1A级,申请人为17岁或超过17岁。
1B级,申请人:
(a)18岁或超过18岁;
(b)持有按州、地区或分区法规发给的机动车执照(学习执照除外)或上述执照相等文件(学习执照相等文件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