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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

更新时间:2007-12-17 15:45:4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标志线的指挥。
  (4)当官方设立的标志线指挥道路部分车道的交通时,越线将是特别危险的,沿高速公路行进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内驾车越线。
  1129.保持适当的车距
  (1)机动车驾驶员要充分估计车速、交通状况、高速公路条件、不可使车距超过合理的,慎重的间隔而距另外的车辆太近。
  (2)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驾驶员在非商业区或非住宅区的道路上行驶跟随另外的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时,只要情况允许,应与跟随车保持足够的间隔以便要超车的机动车能进入并占据无危险的地方,除非这样并不阻碍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超越类似的机动车或其他机动车。
  (3)在非商业区或非住宅区道路上以车队的形式行驶时,无论是否带车斗,各车之间或各机动车联体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隔使得其他机动车能够行进并占据无危险的地方。此规定对丧葬队伍不适用。
  1130.被划分且被控制了道路的高速公路。
  1.无论是用插入空地、植物隔离带、还是用隔离设施,只要高速公路被划分两条或以上的车道,机动车必须在右车道行驶,除非通过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或警察指定使用其他车道,或者得到特权。任何车辆不得驶过、穿越或进入用于隔离的空地、植物隔离带或隔离设施,除非这些地方开了人口或建在交叉路口。
  2.除非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或警察指定或允许用其它出入口,任何人驾驶汽车或摩托车时必须使用高速公路设定的出入口进出封闭的高速公路。

 第26章 道路的右侧
  1140.机动车接近或进入交叉路口
  (1)机动车驾驶员在接近某一交叉路口时应把道路的右侧让给从别的高速公路已经进入该交叉路口的机动车。
  (2)当两辆机动车几乎同时从不同高速公路进入同一交叉路口时,在左侧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把道路右侧让给在右边的车辆。
  (3)本节(1)、(2)分节中所述道路右侧的规定,适用于正在通过高速公路以及本节标题所提到的情况。
  1141.机动车左转弯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交叉路口准备左转弯时或准备进入小巷,或私用道路,或私用车道时,应该把右侧道路让给对面驶来的、在交叉路口内的、或已经距离很近会造成危险的任何机动车。
  1142.机动车进入暂停状态或让出交叉路口
  (1)除了有警察指挥可以前进外,任何机动车驾驶员在接到暂停信号时要按1172节的要求停车,并将右侧道路让给从另一高速公路进人交口的机动车,或在穿越道路或处于交口时由于离上述的高速公路及接近而带有瞬间危险的机动车。
  (2)接近退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按标志指示根据情况减慢车速,或根据1172节提供的必要时需暂停,并将右侧路让给合法穿越道路的行人;在交口的机动车;在穿越道路或处于交口时(由于接近另一条高速公路)带有瞬间危险性的机动车。但换一种作法,如驾驶员冲过退让标志而没有停车,造成碰撞通过公路的行人或撞车。这种碰撞行为将被认为是未将道路右侧让出造成违章失误的主要证据。
  1143.机动车进入道路的规定
  除了从另一条道路驶来以外,从任何地方进入道路或穿越道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正在此道路上行驶的与之接近的那些机动车。
  1144.机动车驾驶员遇到特权紧急车
  (1)遇上特权紧急车辆除了警车,这种特权紧急车辆至少配备一个闪光灯,闪着的红色灯在正常大气间可有500英尺能见度并且响着由警报器、警哨、警铃等发出的可听信号时,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让出并立刻行驶到某个位置,并尽可能靠在路的右侧边上或紧靠路边或驶向交口处较分明的有三条或更多车道宽度的单行路的任一边,并在此位置暂停,直到特权紧急车辆通过为止,除非有另一种方式,由警察指挥才可起动。
  (2)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并不能因为本规则而减轻其适当注意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其他人安全的责任。
  1145.机动车在接近环行交通圈或环岛时
  除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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