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双行道以外的道路上左转。在拥有一条或多条单行道的道路的交口处,机动车驾驶员欲使车左转,应在能够合法有效运行的道路的最左边的车道接近交口,进入交口后,左转,离开交口,只要一切顺利,即可进入所要去的那条能够合法有效运行的道路的左边的车道。
(4)当在道路交口或其邻近处设有标志线、徽章、标志牌或其他标记时,此类标记用来要求并指明了机动车在交口处从某个指定区域转弯的不同过程,没有此类标记作出指示,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交口处转弯。
1161.在某些区域禁止“U”型转弯
机动车不得在弯路或接近或极靠近坡道公路坡顶处进行“U”转弯,因这些地方是500英尺内从另一方向驶来的机动车驾驶员的视野障碍区。
1162.启动暂停车辆。
任何人不得启动暂停的、滞动的、或存放停摆的车辆,只有当此车能正常安全行驶时才可开车。
1163.转弯行为及要求显示的信号
(1)任何人开车不得在交口处转弯,除非驾驶员依照1160节的要求从道路适当的位置进行;任何人不得将车转进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即使从道路的左边或右边指定车道转弯也不允许,只有当这类行为是正当安全时才可进行。不给出适宜的信号(按以后提到的方式)的机动车不允许转弯。
(2)在转弯前至少100英尺的距离内要连续地给出左转或右转信号。
(3)对有机会从背后立刻给出信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在停车或突然减速时事先给出要求的那种适宜信号。(否则属违章)
(4)1164节中提到的信号适用于要转弯的、要改换车道的,或从停车场启动时由于有另一辆停放的车辆或坏车而不能避让的机动车,或谦让他车时显示“通过”信号,让从后面开来的机动车经过时。
(5)配有能随时发出闪动信号,如375节中18-a分节提到的那种信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高速公路上刹车或抛锚时要使用此信号,除依照交通控制器的指挥停车或合法停放时。配有这种信号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论何时只要有必要,就要打出此信号,提醒后面存在交通危险的机动车驾驶员超过本车辆,或提醒其他机动车驾驶员,本车辆由于交通或高速公路状况产生交通危险了。任何人为了其他意图不得使用此信号。
1164.手势信号或信号灯
(1)在此要求的停止或转弯信号可由手势或信号灯来显示,(2)分节中提的情况。
(2)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应配有转弯或停止时使用的信号灯,并应在从护车栏顶端中心到车体左界,驾驶室或机动车载体的距离为24英寸时或从护车拦顶部中心到车体后界或车附载体的距离为14英尺时打出信号。后面的数据应适用于任何带有此信号的机动车,也同样适用于所复合作机动车。在复合体机动车上,其尾部信号灯应按在车的最后一节载体背后。此条规则对独体机动车或牵连着另一机动车的车辆或拖着工具的机动车不适用。若为农用机动车且并无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意图或趋向、或对于救火车、或特殊用途商业用车应按本法第401节中的第7条F点进行注册登记。
1165.打手势信号的方法
用手臂给出的信号应在下列情况下从车左边给出并按下列方式进行:
(1)左转——手臂水平伸展;
(2)右转——手臂向上伸展;
(3)停车或减速——手臂向下伸展。
1166.转弯到小巷、私宅车道、私人道路、或道路外的私人财产区所要求的位置。
要从道路转到小巷、私宅车道、私人道路或道路外的私人财产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右转弯——右转的通路应尽可能地靠右边车道线或道路边。
(2)从双行道左转弯——从双行道左转的途径应在道路右半面靠中心处进行。
(3)从多条车道的道路上左转弯——从只能单向行驶的道路上左转的途径应在合法有效交通的最左边的车道上进行。
第29章 特殊停车要求
1170.接近列车时的信号指示
(1)本规则规定任何人驾驶机动车只要接近横着的铁路坡道时应在距铁轨15英尺外停车,直到能安全通过时才可前进。上述规则还适用于以下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