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鲁莽驾驶导致死亡
因在道路上鲁莽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死亡,是有罪行为。
第2条 鲁莽驾驶
在道路上鲁莽驾驶,是有罪行为。
第3条 粗心与轻率驾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多加小心,或不集中精力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是有罪行为。
第4条 饮酒或药物影响下的驾驶或照管机动车
(1)在道路上或在其他公共场所正在驾驶或正在试图驾驶机动车者,正处于酒精或药物影响下的不合格驾驶状况,为有罪行为。
(2)在不影响第(1)项规定效力情况下,正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对机动车照管者,正处于酒精或药物影响下的不合格驾驶状态,是有罪行为。
(3)按照以上第(2)项规定,若某人证明,由于饮酒或药物影响,在对案件有决定影响的关键时间,境况使得他没有驾驶的可能性,他将不被看作曾经照管过机动车。
(4)在判定是否存在第(3)项所提及可能性时,法庭可忽视对人的伤害及对车辆的损伤。
(5)本条中,若某人正常驾驶能力正在削弱,则认为他当时是不合格驾驶状态。
(6)当警察有理由怀疑某人正在或已经违犯了本条的规定,拘留他可不用拘留证。
(7)当按第(6)项被授权拘留某人时,警察可进入(需要时可使用武力)任何被拘留人所在场所或警察有理由怀疑其所在的场所。
(8)第(7)项在苏格兰不适用,不管为何目的。第(7)项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苏格兰法律中有关警察进入的准许条款的效力。
第5条 酒精含量浓度超限状态驾驶或照管机动车
(1)当某人在饮入了大量酒精以致其呼吸、血液,尿样中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限度之后,
(a)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或试图驾驶机动车;
(b)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照管机动车,是有罪行为。
(2)在某人被指控违反了第(1)项(b)段规定时,若证明某人当时已涉嫌违反规定,其呼吸、血液、尿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过规定限度,以致已没有驾驶可能性,可作为其辩护理由。
(3)法庭在判断是否存在第(2)项所提及可能性时,可忽略对其本人的伤害及对其车辆的损伤。
第6条 呼吸测试
(1)当着装警察有理由怀疑:
(a)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正在驾驶或正在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者,其机动车正在运转,而其体内含有酒精或他已经违犯了交通规则;
(b)某人曾经体内含有酒精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或曾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而目前体内仍含有酒精;
(c)某人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曾经体内含有酒精驾驶或试图驾驶或者照管机动车,且机动车行驶时已经违犯了交通法规。
按照第9条规定,警察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份呼吸抽样,进行呼吸检测。
(2)当遇到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行驶的机动车负有责任的事故时,按本规则第9条规定,警察可要求有理由相信在本事故时间内驾驶或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的当事人提供呼吸抽样进行呼吸测试。
(3)当某人被接以上第(1)(2)项规定要求提供呼吸抽样时,可以在附近进行。若被按第(2)项规定要求时,提出要求的警察认为合适,也可以在警察指定的警察署进行。
(4)当某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供呼吸抽样,是有罪行为。
(5)在以下情况下警察拘留某人可不用拘留证:
(a)某人提供的呼吸抽样检测结果证明其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标准;
(b)某人没有按要求提供呼吸抽样供检测,而警察有理由认为其体内含酒精时。
但当某人作为病人在医院时,不得按本条规定效力处以拘留。
(6)当警察有正当理由怀疑某人涉嫌有伤害他人的事故,按第(2)项规定要求其提供呼吸抽样,或按第(5)项规定要拘留某人时,警察可以进入(必要时可使用武力)任何涉嫌人或被拘留人所在的场所或警察有正当理由怀疑其所在的场所。
(7)第(6)项规定在苏格兰不适用,不管为何目的。第(6)项任何规定不得影响苏格兰法律中有关警察的进入的准许条款的效力。
(8)本规则中“交通违犯”是指违犯了:
(a)《1981年公共乘客车辆法令》第二部分任何条款;
(b)《198年道路交通法令》各条款;
(c)《1988年道路交通违犯行为法令》第三部分以外各条款;
(d)本法令除第五部分外各条款。
第7条 供分析的抽样条款
(1)在调查某人是否违反第4条、第5条规定时,警察可按照本法令以下各条款及第9条规定,要求某人:
(a)提供二份由国务大臣批准的同一类型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