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提供一份血样或尿样化验。
(2)按照本节提供呼吸抽样的要求只能在警察署进行。
(3)按照本节提供血样或尿样的要求只能在警察署或医院进行,在以下情况下可不在警察署进行:
(a)警察提出要求使人有理由相信,因医学的原因不能提供呼吸抽样或不要求提供;
(b)当要求被提出时,第(1)项(a)段中所述类型设备不便在警察署使用,或为其他原因不能在那儿使用;
(c)被怀疑违犯第4条规定,提出要求的警察被医师建议,被要求提供抽样者条件更符合药品抽样。
尽管某人已经被要求提供或已经提供了二份呼吸抽样,某人仍然可被要求做本条所要求的抽样。
(4)除做呼吸抽样外,还要做其他种类抽样时,由警察决定是做血样或尿样。但若从业医师建议由于医学原因不必做或不能做血样时,应做尿液抽样。
(5)尿样需在要求提供尿样条款正在执行的一小时内提供且必须在提供以前尿样之后。
(6)当某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本条要求提供抽样,是有罪行为。
(7)警察在要求某人提供抽样时必须提出“他若不提供抽样则会被起诉的警告”的。
第8条 呼吸抽样的选取
(1)按照第(2)项规定,任何人按第7条规定提供的二种抽样中,着所取呼吸抽样中酒精含量低,则第1种省略。
(2)若呼吸抽样中,酒精含量不高于50微克/100毫升时,提供此抽样者将被宣布提供第7条(4)项规定抽样。若再次提供的此类抽样酒精含量低,则不使用其他抽样。
(3)国务大臣可依法采用呼吸中酒精含量的另外一种标准代替上述第(2)项所述标准。
第9条 保护医院病人
(1)当某人作为病人住在医院时,他将不会被要求提供呼吸抽样供呼吸检测,或提供其他抽样供化验,除非其主治医师提出建议时提出了此要求,并且:
(a)要求是当时在医院提出的;
(b)若从业医师在第(2)项所述场合提出反对时,要求不被采纳。
(2)从业医师可能提出反对的场合为:当要求或提供抽样,或在需要抽取血样,尿样的情况下其第7条(7)项规定的警告对病人的看护和治疗不利。
第10条 因酒精或药物影响被扣留
(1)按以下第(2)(3)项规定,被要求提供呼吸抽样、血样或尿样者随后将被扣留在警察署,直至警察认为他在道路上驾驶或试图驾驶机动车不会违反本法令第4条、第5条的规定时为止。
(2)若能使警察相信因其正常驾驶能力减弱或因酒精在呼吸、血液中的含量超过某限度,已没有驾驶或照管机动车的可能,则此人可不按本项规定被扣留。
(3)警察须就此请教从业医师,某人是否因药物降低或很可能降低正常驾驶能力,且必须根据医师的建议采取行动。
第11条 第4至10条的名词释义
(1)本法第4至10条中名词释义如下:
“呼吸检测”用国务大臣批准的设备,初步测试一个指数,以检测某人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超出规定限量。
“药品”包括酒精以外的任何麻醉品。
“没有”包括拒绝。
“医院”是指为院内外病人提供医药,提供外科治疗的机构。
“规定限量”是指如下要求:
(a)100毫升呼吸中含酒精85微克;
(b)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微克;[Page]
(c)100毫升尿液中含酒精107微克;
及国务大臣规定的类似值。
(2)某人必须为呼吸检测或分析提供呼吸抽样,除非:
(a)抽样使呼吸检测有效或使分析完成;
(b)用能使检测有效,或分析圆满的方式提供抽样。
(3)只有经本人同意,由从业医师抽取的血样才有效。
第12条 公共道路上的赛车
(1)在公共道路上倡导或参加机动车竞赛或机动车速度实验是有罪行为。
(2)本节中“公共道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指公共高速道路;在苏格兰是指公共道路。
第13条 公共道路机动车秩序
(1)任何人倡导或参加在公共道路上的与使用机动车有关的比赛或实验(除速度竞赛)是有罪行为。除非比赛或实验:
(a)是被批准的;
(b)是按照本条规定的强制附加的条件管理的。
(2)国务大臣可规定批准或授权批准在公共道路上举行的机动车竞赛或实验(除速度竞赛或实验):
(a)总体;
(b)分地区,或分竞赛或实验的级别或种类,或分项。
按照诸如交纳费用要求这样的强加条件。
(3)本规则应该:
(a)制定程序,特别要按规定制定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