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超车”指后车超过前车的行为。
第三条 信号机等设置及管理
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认为在必要的地点设置信号机及安全标志并加以管理。
按收费道路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收费道路上由道路管理者按市、道知事的指示设置、管理。
第四条 信号机的种类
第三条 规定的信号机及安全标志的种类、做法、设置地点以及必要事项遵循内务部令。
第五条 服从信号或指示的义务
步行者或车马须按信号机、安全标志的显示行事,而且要遵守警察公务员(包括武警)和交通巡视员及内务部令指定的辅佐警察公务员(以下称公务员)发出的信号及指示。
第六条 禁止通行及限制
(一)地方警察厅长为了防止道路危险,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定区间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
(二)警察署长为防止道路危险和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后与道路管理者商定禁止或限制的对象、区间及期间。
(三)警察公务员为了防止因道路损坏、火灾发生以及其它的事情导致道路交通危险、在紧急时及必要的限度内,暂时禁止或限制步行者或车马通行。
(四)地方警察厅长执行第(一)项内容时,须向道路管理厅报告其事实。
(五)地方警察厅长或警察署长执行第(一)项或第(二)项内容时,根据内务部长令应公告其事实。
第七条 缓和混杂交通的措施
警察公务员因步行者或车马通行而造成交通堵塞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疏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