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982年12月31日对1959年6月15日制订的第393号法令汇集进行了修订
因此,本部分包括了直到上述日期为止的所有经修订及增添的内容。确切地说,根据1981年1月24日颁布的第689号法律加重了所有的制裁条款。以罚款形式规定的制裁以及罚款方式是按照该法令汇集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及附属条例的第五百九十九条制定的。
为此指明了以下内容:
——对于立即交纳的罚款,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条中第一段的规定,应在查明违章时立即交纳一固定数目的款项,或者于15日之内在查明违章的管理人员所在办公室或指挥部交纳上述款项。
——正常交纳方式的罚款,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条中第三段和第四段的规定,违章者应在被查明违章后或接到罚款通知后,在15日之内或从16日至第60日之内交纳违犯交通规则罚款分别为最大数额的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当对于同一违章情况指出了两种罚款数目时,则第一种是指立即交纳的罚款,而第二种是指正常期限内交纳的罚款。第一种罚款数额是指在发现违章后立即交纳或在从查明违章后15日内交纳的罚款,第二种是指在查明违章或接到违章通知后从第16日至第60日内交纳的罚款数额。
1958年2月4日颁布的第572号法令委托政府颁布新的交通法规(颁布的第140号法令汇集)共和国总统颁布下述法令
条款汇集
政府被授权自共和国总统发布的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经内阁部长会议审议由公共事务部及运输部提案并同有关各部协商,颁布一部新交通法规以代替1933年12月8日由国王签发的第1740号交通法规及其后续的修正和补充法规。
新的法规条文符合下述原则:
(1)交通规则应便于落实并且尽可能在全国各地统一;
(2)采用一切适宜的法规以保证各种机动车辆和畜力车辆按规章行驶,以便既满足现代化需要又能避免交通事故;
(3)符合相应的国际交通协定;
(4)便于集中控制,最好能适应通常情况也能适应紧急情况;
(5)在条文中对于涉及地区状况和地方利益的内容贯彻分权原则;
(6)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但必须保证公民的安全。
此外,政府还具有下述权力:
(a)预见与新交通法规有关的新违章行为并修改现行的处罚措施,但最重的拘留处罚不超过十二个月,罚款数额最多不超过20,000里拉,除非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导致了交通危险,而此时罚款数额最多达到2,000,000里拉;
(b)根据具体违章情节的不同来制定确认违章的法令。
盖有国家印章的本法令将收入意大利共和国法令正式文集。对于该法令任何人都必须作为国法来遵守。
1958年2月4日,于罗马
共和国总统
Gronchi(格尤奇)
第一篇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规的应用范围
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均应符合本法规以及为贯彻本法令所公布的措施。
除非有特别规定,本法规不适用于有轨车辆,但上述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第Ⅰ篇、第Ⅱ篇、第Ⅷ篇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道路名称术语
在本法规中道路名称术语的含义如下:
居住稠密区:指连续建筑群、街道及限定区域,在道路通入该区的人口附近应设置标志;
道路:用于行人、牲畜及车辆通行的公用露天区域;
高速公路:专用于汽车及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在这种道路上,不设置无控制通行的中间入口;
通行道:由行车大道、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小道所形成的平坦路面;
行车大道:通常用于车辆和牲畜通行的道路部分;
行车道:由大道中划出具有足够宽度以通过一队车辆的部分;
自行车道:用于自行车通行的道路部分;
边道:用于人行走的升高或划出的路面;
人行道:在市郊通常用于通过行人的道路边缘部分;
有轨电车道:专用于有轨电车通行的道路升高部分;
安全岛或站台:指位于大道上的加高的平台,专用于保护穿过街道的行人,使之停留或者用于上、下有轨电车、无轨电车或公共汽车。
导流带或路岛:大道上划出的不许通行的区域,该区域专用于交通导向;
路口中心亭:在大道上专用于指示十字路口中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