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特种汽车或用于特种运输的汽车:这类汽车装有永久性特殊工具设备,其中一些必须采用安装于其上的特殊设备才能进行特殊运输;属于这类汽车的还有用于在特殊条件下运送人员的汽车或需特殊工具设备才能运输的运货车辆;
(g)带拖车的载重卡车:包括由两个分离部分构成的运输车辆,其间用挂钩联接且其中之一为牵引车。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第二段,载重卡车可以是整体式的其特点在于装有永久性工具设备以用于运输特定的货物;也可由一个汽车和一个用于运输船只或车辆的挂车组成;此外,根据第四十八条的第一段,载重汽车也可由一部汽车及一部野营挂车或一个拖车组成以便运输旅游用具及体育用具。在任何情况下,当外形尺寸超过了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极限值时,则这种运输应看作超常运输;
(h)带挂车的载重汽车:由一部拖拉机和一个双轮半拖车组成的运输车。两部分之间的联接可按第五十八条中的第四段规定以及运输部部长政会中的技术规定进行分级;
(i)铰接式车辆:由两个承载部分组成的车辆,其中之一为发动机车而另一部分与发动机车部分不存在永久性钢体联接但按照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又不属于拖车。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铰接式车辆可视为一车辆整体;
(i)野营车:具有特殊车身及永久性设备,可用于包括司机在内最多7人旅行和居住的汽车。
按照运输部部长所颁布的政令规定,(c)和(j)所述车辆应符合(a)点和(b)点所述技术规范并应遵守欧共体及国际规范的规定。
关于这些变更列举如下:
带拖车的载重卡车:包括由车头和拖车组成的车辆。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段的规定(装载时的外伸量)带拖车的载重卡车如果装有永久性特殊工具设备以便运送特定物品时则可认为是一个整体。根据第四十八条“关于可见性的规定”由一部卡车和一个用于运送旅行用品和体育用品的野营挂车或拖车组成的运输车也可以视作一个整体。
——带挂车的载重汽车:由公路拖拉机和两轮式挂车组成的组合体。两部分之间的连接根据第五十八条第四段的规定按拖拉机(牵引车)进行分类。
——铰接式车辆:按承受载荷情况可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发动机车头。根据第五十八条可以看作是一个车辆整体,而该无发动机的车辆按照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不认为是拖车。
新增补内容如下:
——野营车:这类车辆曾在缺乏法规情况下使用了很长时间,现已得到法律承认。野营车被定义为具有特殊车身并装有永久性设备的车辆,它适宜于包括驾驶人员在内最多7个人住宿。
第二十七条 无轨电车
无轨电车是通过与外部架空电缆滑动接触而向电动机供电的车辆,这种车辆不受铁轨的限制。无轨电车可分为:
(a)无轨公共电车:用于载人
(b)无轨货车:用于运货;
(C)用于载人和运货的无轨电车;
(d)特殊用途或用于特殊运输的无轨车辆,其特征如第二十六条(f)点所述。
第二十八条 拖车
拖车是本身无驱动装置而由其他汽车牵引的车辆,它可分为:
(a)载人的拖车;
(b)运货的拖车;
(C)载人和运货的拖车;
(d)特殊用途或者按照第二十六条(f)点的规定用于特殊运输的拖车;
(e)有篷拖车:系公路拖车,有一根轴或相距不超过1米的两根轴,并具有只有在停车时才适于居住的车身及相应设施;
(f)用于运输旅游用品及运动用品的拖车:系公路拖车,有一根轴或相距不超过1米的两根轴,并带有适于运输旅游用品和运动用品的设施。
用于运送行李、工具及类似物品且不超过两个车轮并由汽车驱动的挂车也属于这一类车辆。
有相当部分的重量和负荷作用于牵引车辆上的拖车称为半拖车或挂车。
第二十九条 农用机械
农用机械可分为:
(1)自移式机械
(a)带有或不带有承载平面的农用拖拉机;
(5)农业工作机;
(C)由拖拉机的发动机所驱动的运输车;
(d)农用发电机;
(e)农用机动车:除进行农业操作外还为农场运输物品,如运送农产品,农用物料,农用机械,工具以及农用机械配件;其外形尺寸及重量应不超过第二十五条最后一段所规定的界限;
(2)被牵引有机械
(a)农用工作机械;
(b)农用发电机;
(C)农用拖车:由农用拖拉机驱动用于运输第(C)点所述物品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