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载时总重不超过1.5吨的农用拖车可看作牵引该拖车的拖拉机的一部分。
第三十条 施工机械及车辆
自移式农业机械及被牵引机械包括:
(a)用于建筑、土木结构修建及公路设施交通设施的建造及维修的机器以及其他施工单位用机器设备;
(b)除雪及扫雪的工具及辅助机械,铺砂机及破冰机; [Page]
(C)工业企业将产品自一个车间运往另一个车间的运输车。
本条所述的施工机械的构造应使其性能在下述速度条件下不受影响:装有轮胎车轮的情况下时速超过40公里时以及在装有履带的情况时速超过15公里时。
该类施工机械当运输能力(总重)不超过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极限值时,或者工业用车辆以及至少是(a)点所述车辆当其运输能力(总重)不超过第十条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述超常运输界限时,则不受1974年6月6日颁布的298号法令以及后来的修正条文的约束。
对具有运输能力的施工机械来说第十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是适用的。
第三十一条 在1982年2月10日颁布的第38号法令中此条已废除。
第二节 对所有车辆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形极限尺寸
每一车辆,包括其载荷在内,当直线行驶时,所占有的空间其宽在2.5米以内,高度从路面计起不得超过4米;对于用作市内和郊区公共服务运输线上的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其高度允许达到4·3米。
包括牵引机车在内车辆的总长度(原文误为总宽——译者)对于单轴独立车辆不得超过7·5米,对于具有双轴或多轴的独立车辆不得超过12米。
半拖车的长度不应超过12.5米。带篷的拖车如果只有一根轴则长度不应超过6米;如果有两根轴则车身长度不应超过7.5米;宽度不得超过2.3米;自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马路宽度的1.8倍。由汽车拖动的具有两根轴以上的带篷拖车作为独立的车辆总长不得超过8米。
带挂车的载重汽车以及铰接式载重汽车最大长度不得超过15.5米。用于运送人员的饺接式汽车、铰接式无轨电车以及带拖车的载重卡车和带拖车的无轨电车最大允许长度达18米。
车轴端部及轮毂外端面不得伸出车辆的外形轮廓之外。
农业机械以及无档泥板的畜力车或车身未伸到车轮之外的畜力车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这一类车辆轮毂或车轴端部相对于轮辋外平面的最大外伸量不得超过25厘米。
任何人使用外形或长度超过本条规定值的车辆均应受到从200,000里拉到800,000里拉罚款的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罚款数额为200,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交纳罚款数额为400,000里拉。
第三十三条 最大载重量
除以下各段所述情况之外,一车辆满载时的总重量包括车辆自重在内,对于单轴车辆不得超过5吨,对于双轴车辆不得超过8吨,而对于3轴和3轴以上的车辆其总重量则不得超过10吨。
单轴拖车满载时总重不得超过6吨;铰接式汽车的后面部分不在本规定之内。
对于装有轮胎的汽车或无轨电车而言,当轮胎中支承压力不超过8kg/cm2时,并且如果有三根或三根以上的轴,而两根相邻轴间距不少于1.2米时,则单一车辆满载时的总重量对于双轴车辆来说不得超过18吨,而对于三根轴或三轴以上的车辆则不得超过24吨。对于在市区或郊区运输线上运送人员的双轴公共汽车或公共无轨电车,满载时允许的总重量不得超过19吨。
在任何类型的车辆中,受载最大的轴所承受的最大载荷不得超过12吨。
对于相邻轴的轴间距不超过2米的车辆,最大载荷不得超过20吨;如果两根轴的轴间距不超过1.2米则相应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17吨;如果两轴轴间距不超过1米,则总载荷不得超过12吨。
一辆带挂车的载重汽车或一辆铰接式汽车或一辆载重无轨电车或一辆铰接式无轨电车,如果符合第三段中指出的条件,则对于三轴式车辆最大负荷不得超过30吨,四轴式车辆最大负荷不得超过40吨,具有5轴及5轴以上的车辆则最大负荷不得超过44吨。对于带拖车的载重卡车或载重无轨电车而言,如果符合上述第三段中所述条件,则3轴式车辆总负荷不得超过24吨,4轴式车辆总负荷不得超过40吨,5轴及5轴以上的车辆总负荷不得超过44吨。
对于拖车而言,如果符合第三段所述条件,则对于单轴、双轴式拖车总重量不得超过22吨,3轴及3轴以上式拖车总重量不得超过25.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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